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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資備案

這么多境外投資備案怎么看?今天讓你一文看懂!

發布時間:2022-12-05 閱讀:442

  境外投資的基礎就是境外投資備案(ODI),境外投資備案后就可以海外注冊公司并直接在海外進行投資。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需要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需要實行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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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對象

  ①設立最終目的地企業需備案(核準):為掌握對外投資資金真實去向,同時也有利于政府部門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和保障,《暫行辦法》明確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實行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進行“穿透式”管理。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對外投資的市場主體、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開展對外投資,在境外設立(包括兼并、收購及其他方式)企業前,應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備案或核準。

  這里所述的企業為最終目的地企業,最終目的地指境內投資主體投資最終用于項目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這就是所謂的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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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空殼公司不備案(核準):穿透性管理意味著對于最終目的地企業設立的路徑上所進行的投資行為不予理會。具體而言,就是對于境內投資主體投資到最終目的地企業的路徑上設立的所有空殼公司,管理部門均不予備案或核準。

  ③最終目的地企業再投資不備案(核準):同時,這種管理不是無限穿透,最終目的地企業再開展的投資活動不屬于現行對外投資管理范疇,無需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

  02.ODI備案流程

  準備資料(5-10工作日):企業準備材料提供給事務所,事務所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調報告、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網上信息填報↓發改委審核(10-15工作日):提交發改委審批材料取得發改委批議;↓商務部門審核(5-10工作日):提交商務局所需材料、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至銀行辦理外匯;↓境外企業設立(5-10工作日):取得發改委批文后進行境外企業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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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備案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和登記,分別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或地方發改委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銀行直接辦理,地方外管局通過銀行實施間接監管)的外匯登記程序。

  要求:

  l境內公司最好成立滿1年以上;

  l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l凈資產回報(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最好高于5%,越高越好;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

  03.境外投資備案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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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俜稀熬惩馔顿Y”定義: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②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酃蓶|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④近期被關注的六個境外投資類型:大額非主業投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等類型以及房地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受到主管部門嚴格審核。

  04.ODI涉及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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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最早發布于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193號令),后在1997年1月提出修改,并在2008年8月1日,經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其主要內容是對外匯的定義、基本管理方案、適用范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確定,并指導工作方向。由于該法規屬于基礎性法規,因此其后各部門出臺的外匯管理辦法,均在該法規基礎上進行細化。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7年1月5日頒布,其主要內容是對境內個人外匯兌換額度、操作方式進行規定,而影響最大的,當屬規定了每個人每年只能購匯5萬美金(或等值外幣),同時限定了所兌換外幣的用途(用于境外旅游、購物、醫療、海外留學等),而不能用于境外投資(包括購買分紅保險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簡稱“37號文”,可以說是近幾年熱度最高的外匯管理相關法規了。而37號文的主要內容,就是要求對有資本輸出境外的境內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必須進行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即提供相關材料和審批文件,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外幣匯出的許可。同時也給有境外投資需求的個人和企業開辟了新的資金出境通道。

  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28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央行)發布,并在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從該規章的名稱上即可看出,該文是對境內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大額交易進行監管的指導性文件,該文明確指出,個人(自然人和法人)5萬以上及1萬美金(包含等值外幣)的現金交易(境內及跨境)、個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50萬人民幣或等值20萬美元的外幣,境外20萬人民幣或等值1萬美金的外幣)、法人銀行賬戶200萬人民幣或等值20萬美金外幣的境內外交易,都需要向主管單位進行報告,以此打擊洗錢及恐怖主義目的,并加強對資金外流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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