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境外投資備案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規范境外投資行為、保護投資方權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實踐中,監管部門主要圍繞境內主體運營情況、投資資金來源、境外投資項目三方面進行審查。
一、境內企業運營情況審查
境內資金將通過境內公司向外匯出,故首先需核查的是申請實施境外投資的境內公司運營情況。通常,監管機構會從企業成立時間(需成立滿一年以上),經營范圍(與擬投的境外項目是否匹配或具有相關性)、經營狀況(是否具備可持續盈利能力)、境內股東/合伙人情況(各股東/合伙人均需資信良好)、投資領域等多個維度考量境內企業,核心是確認該主體具備與其申報投資資金、境外投資項目相匹配的真實投資能力。
二、投資資金來源審查
在投資資金來源方面,監管部門主要關注其是否真實合規。目前,境外直接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企業自有資金,如生產經營所得、實收注冊資本等;企業借款,如銀行貸款等;募集資金,如私募和公募基金等;權益性資產出資,如公司出售房地產等資產獲取的資金。
三、境外投資項目審查
監管部門會進一步關注境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及資金出境后的去向,要求境內企業提供資金出境的具體使用計劃,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境外投資活動,不存在抽逃資金、涉嫌洗錢、損害國家經濟安全等情形:
1、對于在境外投資新設主體,由于在提交ODI備案申報時,境外子公司還未注冊或者已注冊但尚未開始運營,監管部門通常要求境內主體提供詳實可信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說明實際運營需求。
2、對于并購或增資存續中的境外主體,監管部門則主要關注該現存境外企業的盡職調查報告,并核實境內主體與境外企業之間的業務關聯性,是否具備合理性并符合基本的商業邏輯。
3、無論是新設主體還是存續主體,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最終落腳點仍是項目本身是否符合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利益及產業政策導向。
對于敏感性行業及領域,如房地產和酒店、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因其標的價值評估困難或存在較大的套利風險,監管部門持謹慎態度;而對于非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監管部門則會關注投資項目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產業結構優化的意義,如能否促進出口、獲取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帶動優勢產能、創造就業等。
四、境外投資備案適用情形
境外投資備案適用情形主要包括新設公司、并購股權兩種方式,至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僅是開放性規定,為新型境外投資方式預留合規通道。簡言之,只要國內企業對外投資涉及直接或間接獲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等權益即需要境外投資備案。同時提示,除法律規定境外投資備案適用情形,若國內企業對已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開展二次投資行為不屬于境外投資管理范疇,無需有關部門審核。
以上就是有關ODI境外投資備案的全部內容。